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区安监局、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中石化、中石油厦门公司、中化石油(福建)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闽安委办〔2013〕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汽油罐装零售安全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汽油罐装零售业务仅限于中石化厦门公司、中石油厦门公司和其控股(含租赁)经营的指定加油站,其它加油站不得从事汽油罐装零售。
二、凡单位生产需要购买罐装汽油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到就近指定的加油站罐装购买汽油。
三、个人一般不得罐装购买汽油,确因生产活动需要,需提供罐装申请报告(注明用途、数量及购买人签名等)到所在居(村)委会盖章确认后,再到属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安监站开具购买证明,持证明原件和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就近指定的加油站罐装购买。
四、因车辆抛锚等故障需在邻近加油站罐装购买汽油的,购买人需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并与加油站签订购买安全协议(注明用途、数量及购买人签名等)。
五、介绍信和购买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天,购买单位或购买人应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不得转让、出售、复制及多次重复使用,过期需重新办理购买手续。加油站在销售时应认真核对购买者证明所载明的信息,并收取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六、全市各加油站严禁向无牌无证非法汽车和摩托车加油。摩托车加油需出示摩托车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经验证后方可加油。
七、罐装购买成品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铁桶,罐装汽油购买量一次不超过30升。
八、中石化厦门公司、中石油厦门公司应建立健全加油站成品油罐装零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查验罐装购买(备案)证明,如实登记购买人的所在单位、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有关购买证明材料应归档保存。
九、购买人或购买单位购买汽油,严禁倒买倒卖,坚决杜绝汽油流入非法渠道。违反相关规定的,尤其是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事件、事故发生的,由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各加油站要严格加强自身经营管理,严禁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汽油,严禁向塑料桶等非专用油桶提供汽油。对存在向非法加油点(店)以及塑料桶等非专用油桶供应汽油的,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十一、本规定标准与省安委办文件(闽安委办〔2013〕44号)规定标准不一致的,从严执行标准。
十二、本规定要求不适用用汽车正常加油。
十三、本规定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区安监局将本文件发至辖区内镇街安监站、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并予以广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执法部门要将本规定作为平时安全检查的内容,予以落实。
厦安办〔2013〕69号附件
厦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