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立法、遏制“裸官”、预防基层腐败……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近年来出现的反腐新现象成为委员们关注的焦点。针对“裸官”现象,有委员建议,国家应该加强立法监督,从法律和制度上堵住漏洞。
关于裸官
应加强对公职人员境外资产监管
“裸官”是近年来反腐败领域出现的新现象。今年年初,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报告时表示,今后检察机关加强与各国、各地区反贪机构的交流合作,完善境外司法协作和追逃追赃机制。
昨天,陈建国委员在审议时说,目前我国有的官员家属、子女都转到国外,资产也都转到国外了,国家应该立法加强监管,从法律和制度上堵住漏洞,不能任其发展。
陈建国说:“不能说是我们坚持对外开放,就(可以)随便把资金和人转出去,逃避了国家的监管……尤其是官员、国家公职人员,更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监管。据说俄罗斯就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不允许官员在境外持有资产。如果有大量资产的话,就不能当官。这个做法是否值得我们借鉴?值得研究。”
关于反腐立法
应推进反腐综合性立法
审议中,推进反腐立法成为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刘振伟委员说,目前,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贪污贿赂犯罪有相关规定,刑法分则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贪污贿赂罪”,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量刑数额标准不明确或标准较低等问题,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机构的权限职责在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他介绍,据了解,制定惩治贪污贿赂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时曾被列为一类立法项目,由最高检负责牵头起草,该法虽然最终没有制定,不过草案稿中的一些成果后来在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被吸收。
刘振伟说,从国外立法实践看,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制定专门法律预防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方式。如日本、新加坡等通过制定专门法,补充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泰国、香港地区等制定了反贪污贿赂专门机关的组织法,明确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关的职责权限;英国、澳大利亚等制定了综合或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律。
他建议,鉴于当前反贪污贿赂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应该加强对反腐败立法方面的研究,既通过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罪的相关规定,又要积极推动制定预防惩治腐败的综合性法律,以有效遏制贪污贿赂犯罪行为。
陈国令委员也认为,现在应该针对市场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力度,加快速度,来完善反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工作。
关于基层腐败
“要老虎、苍蝇、害虫一起打”
审议中,多数委员认为应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态势,部分委员还提出,最基层的村官腐败也不容忽视,可以“老虎、苍蝇、害虫一起打”。
有委员认为,反贪污贿赂应该涉及到农村的当权者也就是村长或负责人,这部分人贪污索贿和接受贿赂的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重,农民反映也比较大。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国家给予农村的补贴、房地产开发补偿等资金较多,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陈爱林参加审议时举例,目前村官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侵占公共财物、挪用上级专款、任意支配罚款、索贿等。“现在村委会的干部把公章随身带在裤兜里,不给钱不给烟就不给你盖章,群众的意见是非常大的。”
陈爱林说,村民自治组织选出来的干部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检察院不能把他们纳入职务犯罪的范围,因此建议修改相应法规或者作司法解释,将村官贪腐纳入检察机关的工作范围。记者 刘一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