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我国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连续增长态势,仅去年一年,各级法院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万6千多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
为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共计二十一条,今天起正式实施。
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利用这点误导消费者。今后保险公司必须对哪些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
宋晓明: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如何提示、说明,司法解释也做了规定:
宋晓明: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司法解释设定“询问制度”,明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范围和内容,以及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王卫国分析,这将有力限制保险公司收保费后又以消费者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王卫国:你问了、我答了,那么在问的范围内我答了,这就算如实告知了。你要是没问,我没有告知,那就不能怪我了,所以把主动权和风险都交给了保险公司一方。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今后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