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网讯 网友反映原文如下:
我是江苏省如东县双甸镇曙光村农民石太宽,我家的住房位于2014年11月4日正式开工的国家电网“淮南-南京-上海”特高压输电线路拆迁范围内。2014年10月25日,我接到了一张落款为“‘淮安-南京-上海’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双甸镇段)房屋征收现场指挥部”但未盖公章的《房屋征收通知书》(见图,“淮安”两字错误,应为“淮南”)。此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委托的评估公司上门对我的房子进行了评估,给出了一个所谓的“建安价”,双方未就相关问题达成协议。
此次拆迁,存在以下三个比较明显的违法违规之处:
一、评估委托方不是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国家明文,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次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委托方竟然是村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明显无此项权责,试想,拆迁补偿款是专款专用,由县财政统一保管发放,村经济合作社凭什么委托征收评估,这明显违背国家规定。
二、评估公司的选择程序不规范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拆迁工作从宣传到通知历时许久,但从未和被征收人协商过评估公司选择问题,程序不规范。
三、补偿价格不按市场价
国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报告以所谓的建安价,替换国家规定的市场价。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没有交易市场,我们选取双甸镇的商品房价格除去土地价格来衡量。目前,双甸镇两处在售商品房,一处小高层单价为3800至4000多元,一处多层5、6楼单价3500-3700,这两处楼盘除去土地价格,房屋市场价约为3000元/平方米。再说评估公司给我家楼房的价格,成本价666.5元/平方米,加建安费用200元/平方米,合成所谓建安价866.5元/平方米,差距显而易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