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谈互联网灰色产业
本报记者 徐 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月10日施行以来,关于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
“从正常的情况看,权利人发现网络上有侵犯自身权利的信息,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信息,这是不用付费的。”刘凯湘说,但实践中,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并常常利用这种技术优势逼迫权利人花钱删帖。一些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也随之形成。对此,《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指出:“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刘凯湘说:“这一规定意味着,不论网络上的信息是真侵权还是假侵权,只要花钱删除,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哪怕权利人有充足的道理认为网络信息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也不能花钱请人删除。如果花了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不当得利’返还。”
据刘凯湘介绍:“如果网络信息是合法的,但因对自己不利就花钱或者想方设法删除,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为了保障正当的网络信息自由传播。”《规定》明确: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发现网上有侵犯自己权利的有害信息,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刘凯湘说:“权利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网站管理者、贴吧管理者、微博微信管理者删除该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该予以删除,如果删除错误,比如因删除信息侵犯了第三人权利,第三人起诉的,应当追究通知删除者的责任。这样可以防止因自我审查过严或经营负担加大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及互联网的发展。”
针对网络水军,《规定》第十五条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人民日报 》( 2014年10月27日 0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