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1日电 (记者成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4日。
《办法》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最低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以虚假的“有奖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等。
为规范“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办法》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人民日报 》( 2014年09月12日 0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