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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罚单是怎样开出的?(热点解读)

2014-08-21 07:54 来源:人民日报
    新华社记者 赵超 安蓓
 
  国家发改委20日公布了对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这起反垄断大案的调查是如何开展的?罚款金额又是如何确定的?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反垄断调查二处副处长吴东美。
 
  主动自首
 
  我国对上述12家企业集中开展反垄断调查始于今年4月,而日本的反垄断机构早在2010年和2011年就对这些企业进行了相关调查。其后,这些企业还向美国、欧盟等反垄断法实施较早、执法活跃、规定严格的反垄断机构自首。
 
  企业自首,是因为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免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中国的反垄断法也是如此规定。
 
  今年3月,发改委反垄断调查人员向日立中国宣传和解释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4月2日,日立主动向发改委自首,随后,不二越等企业纷纷自首。
 
  展开调查
 
  根据掌握的线索,发改委向相关企业发送调查询问问题清单和提供相关资料的清单,要求其回答问题,提供原始的工作笔记、会议记录、电子邮件等。同时,发改委将直接参与价格协商的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请到发改委进行询问。
 
  调查人员将调查内容进行反复核对,对不同调查对象提供的细节进行一一对应、相互印证。最终,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这些企业承认了垄断行为。
 
  开出罚单
 
  在日本、美国等国,直接参与上述价格协商行为的工作人员、企业高管要负刑事责任,但我国反垄断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只对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作出规定。因此,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发改委此次作出的是行政处罚。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考虑到这两起案件违法时间持续10年以上,多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对我国市场产生严重危害和影响,因此要从重处罚。同时,对符合反垄断法宽大条款规定的企业,依法免除或减轻了处罚。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次处罚,被罚最高的企业达到8%。
 
  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发改委向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3家企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发改委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意见进行了采纳。
 
  对于罚款的接收,财政部专门设立了执法账户,境外企业将罚款汇至这一账户,直接上缴国库。
 
    《 人民日报 》( 2014年08月21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