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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是不是物”引发双方激辩

2014-06-27 07:39 来源:人民日报
    长沙消费者诉电信运营商流量清零案二审
 
    新华社记者 阳建 谢立言
 
  在一审原告败诉和二审延期后,备受全国关注的长沙消费者诉移动流量清零案二审26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围绕“流量是不是物、套餐是否有期限、流量能否清零”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庭审辩论,法庭没有当场宣判。
 
  2013年6月,长沙律师刘明在长沙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流量”的手机流量套餐。7月底,还剩92M流量没用完,进入8月后这些没用完的流量全部被清零。刘明认为移动公司这一做法不公平,侵犯了其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便于2013年8月初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移动返还或补偿已被清零的流量,并停止未来的清零行为。
 
  2014年2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明不满判决结果,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基本事实不清,立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本定于5月的二审因被上诉人移动公司申请延期而推迟到本月。
 
  在26日的二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过程持续了整整3个小时。
 
  原告认为,根据《物权法》,流量是移动运营商销售的服务产品,是“无形物”,原告在支付了20元对价后,即可以占有、使用、收益150M流量,被告不能随意清零;被告中国移动则认为流量并非“物”而是服务的计量,其本质是一种服务,不能以有形财产的形式予以保留、储存、结转。
 
  对于套餐是否有期限,原告表示,在作为双方唯一具有合同效力的《移动业务受理单》中,仅写明“20元包150M流量”,并没有约定必须在一个月内使用完,被告没有依约给足流量就构成违约;被告则表示,中国移动官网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上介绍了流量套餐属于包月性质,具有优惠性、期限性、整体性等特征,“20元包150M流量”只是流量包月套餐的一种简称。
 
  此外,原告指出,即使自己购买的是20元/月包150M流量,也仅仅只能代表每月花20元可以使用150M流量,在没有其他约定情况下,这不等于月底如果流量没有使用完,将不补偿或不结转至下月;被告回应称,套餐服务是有期限的,流量清零就是服务到期,包月套餐的性质决定了所涉剩余服务额度不应结转。
 
  刘明表示,中国移动对流量月底清零等一系列做法属于“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一审判决在双方合同明明没有约定包月的情况下,根据所谓“交易惯例”认定“20元包150M流量”附有时间限制,属于严重的事实错误,要求二审改判。
 
  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则表示,从今年5月10日起,电信资费已明确全面实行市场定价,这必将为通信企业更好地服务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 人民日报 》( 2014年06月27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