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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丽网卖假“九阳” 网购平台参与售假构成侵权(2)

2013-05-14 17:41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案中,涉案豆浆机可以认定为侵犯九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爱丽国际公司与君鼎公司通过爱丽网开展的涉案侵权商品的团购活动,本质上属于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爱丽国际公司通过网站向消费者推荐、介绍侵权商品,网站相关信息中并未明确销售者是君鼎公司,消费者下单、付款均在爱丽网完成,货款由爱丽网直接收取,送货亦由爱丽团购网送货员完成。爱丽网并非单纯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其参与了交易过程,商品信息发布、消费者对商品的认知到付款均依赖于爱丽网进行,且爱丽国际公司始终以自己名义提供交易信息,并在扣除差价后与君鼎公司结算,爱丽国际公司已经实际从事了具体销售活动,故爱丽国际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爱丽国际公司在形式审核后,未对商品来源及合法性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把关,并在有条件对经销商身份核实的情况下未予核实确认,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侵犯了九阳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因此,爱丽国际公司首先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其网络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范围更广,因侵权给九阳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容易扩散,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鉴于团购已经停止,销售假冒豆浆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系基于其网站对外扩散,故判令在其经营的“爱丽团购”相关页面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即可。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爱丽国际公司在其网站上显示的参与涉案团购的人数属于该公司对外宣传的销售数量,在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爱丽国际公司否认上述人数真实性,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爱丽国际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对其相关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考虑到爱丽国际公司就每件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并非涉案侵权商品的全部单位利润,故法院参考爱丽国际公司网站上显示的参与团购人数、差价,结合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爱丽国际公司在爱丽网项下“爱丽团购”相关页面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公证费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