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张先生(化名)到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堆肥厂维修机器,发生事故造成身体特殊部位重伤,对婚姻生活将有不利影响。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北京环卫集团赔偿张先生50万余元。
2010年某天,张先生受单位指派与工友一起进入北京环卫集团某分公司一废弃物处理中心堆肥厂进行安装维修工作,张先生在进入料斗更换挠钩时,堆肥厂工人启动电源,导致张先生受伤,经诊断为身体特殊部位重伤,伤残等级属四级。2013年,张先生起诉要求北京环卫集团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3万余元。
北京环卫集团辩称,张先生的损失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因为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所在单位未向堆肥厂申请,张先生及其单位无视安全操作规程,违规偷偷潜入封闭料斗实施作业,造成事故发生,应当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市二中院认为,堆肥厂因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阻止张先生施工,致使张先生在大型料斗内部无人知晓,最终导致悲剧发生。鉴于堆肥厂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由其上级单位北京环卫集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张先生工作时未在料斗外部悬挂警示标识,亦未指派特定人员在料斗外监护,其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张先生因伤发生的各项物质损失共计66万余元,北京环卫集团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46万余元。此外,鉴于张先生受伤的身体部位特殊,考虑功能性伤残对于其婚姻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法院酌定北京环卫集团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