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系射阳县某保安服务公司职工,担任该公司运钞车的驾驶员。2012年9月份,史某在非工作期间因酒后驾车,被交警部门给予记十二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此后,史某向公司隐瞒这一情况,继续从事运钞车驾驶工作。
2013年2月12日傍晚,史某驾驶运钞车搭载银行工作人员、押运员,到射阳县某银行的乡镇营业网点,收取当天的现金。返回途中,为超越前面的一辆面包车,史某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此时,万某驾驶后载朱某、朱某某的二轮摩托车正从相对方向驶来,因避让不及,摩托车迎面撞上运钞车,致车上3人严重受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警方调查认定,万某属于醉酒驾车。
交警部门认定,史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违法驾驶机动车,在超车时判断、操作失误,万某饮酒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未按期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判断、操作不当,两人行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经交警部门协调,史某所在公司共计向3名死者近亲属赔偿了各项损失237万元。
射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肇事致3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史某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受害人近亲属已得到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谷华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