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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关于配偶签证保证人18600英镑收入底限案例的冲击

2013-07-31 16:10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欧洲刊网

    2012年开始实施的配偶签证保证人18600英镑收入底限的实施对于居住在英国的外国人代来不小的冲击。讽刺的是,许多英国境管局的员工们自己本身也根本赚不了这样的薪资。然而,根据近日一份代号为MM的最高法院判决案例,这项18600英镑收入底限的要求有可能就此被推翻。此案例于2013年7月5日接受判读,因此尚未受到广泛深入的研读与分析。许多评论仅是援引UKBA网站上Q&A中的片面解析。然而,从UKBA的角度来看,显然地,他们自然会对其所提供的讯息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因此,本文将就此案例所可能产生的冲击做解析,尤其是针对华人配偶们,探讨他们是否应该在他们的签证申请步骤上做出因应的变化。

  首先,让我们再次回顾一现行的基本移民法规。配偶或伴侣签证的移民新规已于2012年7月起生效。签证申请人配偶的最低年收入必须达到18600英镑。倘若两人育有一子女,则必须另外追加3800英镑。而后,每多养育一名子女,则必须再加上2400英镑,如此类推如下:

  *申请人并无子女,配偶最低年收入必须至少为18600英镑。

  *申请人+一名子女,配偶最低年收入必须至少为22400英镑(即:18600英镑+3800英镑)。

  *申请人+二名子女,配偶最低年收入必须至少为24800英镑(即:22400英镑+2400英镑)。

  *申请人+三名子女,配偶最低年收入必须至少为27200英镑(即:24800英镑+2400英镑)。

  如果收入不符合要求,申请人英籍配偶可以利用存款来填补(自雇除外)。然而最低存款额必须为至少16000英镑,且至少6个月内不可以被动用到。

  任何短缺,将由以下公式计算:

  [X(短缺)x2.5]+16000=现金存款要求

  例如,若英籍配偶收入仅为15000英镑,他则有3600英镑的短缺。那么他的现金存款则必须有25000英镑,并且至少6个月内不可被动用到:

  [3600x2.5]+16000=25000

  在MM案例中,裁决指出此工资要求有违人权。法官表示,这项要求否决了低工资者的全职就业能力,亦使得他们无法与他们的外国配偶团聚,除非他们有有钱的亲戚,或者他们赢了乐透彩票。法官裁定,此最低工资18600英镑或16000英镑现金存款的要求不合情理。在作出这个裁决时,他考量了以下他认为有违情理的要求:

  (一)移民咨询委员会订定13400英镑的最低薪资门槛,这相当于每周工作40小时的最低工资。

  (二)专家报告显示,在2011年,就业市场上的422类职业中,只有301类达到18600以上的门槛。

  (三)在未考量个人是否有余力进行任何储蓄动作前,即硬性要求其拥有16000英镑的存款。

  (四)以30个月而非12个月作为收入之预测衡量期。

  (五)忽视第三方经济来源之证据。

  (六)不顾非英籍配偶自身的盈利能力。

  在考量这些因素的前提下,法官认为有其它侵扰程度较低选项:

  (一)最低工资要求可以降至13500,以相当于每星期工作40小时的最低工资。

  (二)任何1000英镑以上之存款可以列入薪资考量。

  (三)在非籍配偶进入英国后,其盈利能力应予以考量。

  (四)收入预测衡量期可以减至12个月。

  在MM案例中,有3位上诉人-2名英国公民和1名难民。法官认为,身为英国公民其有完全合法的权利居住在英国。然而,此薪资要求的门槛将迫使近半数之英国人口,选择与他们的配偶生活在英国以外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例中的2名英国公民为巴基斯坦裔。做为难民,他们已被迫离开了自己的国家,如今,又要迫使他们在选择与自己的伴侣结婚,或是离开其寻求避难的国家两者间做决择,根本是不合情理的。然而,MM案例中,并没有解释到那些拥有永久居留权者。法官表示,严格的移民条例可以应用在那些出于自愿移民来到英国定居的配偶(即:赞助方配偶)的例子上。然而,这亦可以是容易造成混淆的。永久居留持有人可以视为自愿之外国移民,但是我们亦可以说,在MM案例中的2名英国公民也是外国移民,由于他们原来也是从巴基斯坦来到英国。我的看法是,永久居留持有人与英国公民拥有同样的权益,由于移民法将这些人定义为“presentandsettled(目前定居在这里)”,并期待他们将继续住在这里。

  UKBA在他们的网站上表示,他们正在考量此高等法院的判决。这意味着,他们正在考虑是否要就此提出上诉。如果他们决定提出上诉,所有未达到薪资要求门槛的配偶签证申请将被悬置也许许多个月,直到法院判决出炉。或者,若UKBA决定不提出上诉,他们有可能需要就此考虑改变移民条例,以反映法官在MM案例中所提出的建议。

  而这对在英国定居的配偶(即:赞助方配偶)而言,又意味着什么呢?如果赞助方配偶未能达到18600英镑之标准,或在过去6个月中并未为同一雇主所雇用,以下可能予以考虑:

  (1)赞助方配偶收入必须至少达到13500英镑。然而在MM案例中,并未提及如果有孩子的一具体金额。

  (2)如果薪资低于13500英镑,1000英镑以上之存款有可能可以被列入计算。

  (3)申请人可以提出拥有英国工作机会的任何证据。或者,可以提出任何足以证明其能力资格的简历。

  假设上述是可行的,那么我们的初步意见是,可以现在提出申请。或者,如果签证已经因为工资要求门槛而遭到拒绝,则可以根据MM案例来提交上诉。然而,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UKBA是否提出上诉以及上诉的结果。但是就MM案例正面的判决看来,我们认为,如果UKBA着手以MM案例的论点,而非当前的移民条例来审理此类签证申请,很多申请人有可能因此得到他们的签证。

  MM案例是在2012年7月的法律变化后,第八人权条例仍得以维持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此增加了当夫妻双方都在英国,但申请人配偶逾期居留,申请人有可能得以在英国境内,而不需从中国提出申请的可能性。这是参考另一份在2013年4月高等法院的判决。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能证实,从中国申请的不合理性。例如,申请人拥有良好的移民纪录,可以为英国经济做出贡献,或是有牵涉到年幼子女,以及如果妻子怀孕但夫妻双方皆不能回到中国等情况。我们最近的一件成功案例,涉及到由于维珍丑闻案,客户的签证申请遭到悬置。但是,由于她产下了一名婴孩,而孩子的父亲是原籍中国的英国公民,她的签证因而被批准,由于孩子是一名嗷嗷待哺的婴儿,就此将家庭分离实为不合情理。

  (马兆融博士律师行合伙人张达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