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正式公布,其中明确规定了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等三类探亲待遇,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
然而,这一项规定在多年的实施中早已大大的失去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别说探亲假了,我连产假都不敢多休,就怕休息的时间长了,自己的位子就被别人顶替了。”老家湖北宜昌的张英女士在杭州某私营企业工作多年,谈起所谓的“探亲假”,她无奈向记者表示,沿海城市竞争压力大,许多人击破了头竞争一个岗位,真的不敢休息。
浙江杭州某食品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高远对此也深有感触,他向记者表示:如今的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员工休息,谁来接替他的工作呢?
“在公司里,每人每月都有固定的任务量,这些任务量又直接与工资挂钩。如果请了20天的探亲假回家,势必影响任务量的完成。”高远向记者表示,即使有了探亲假,很多员工也会主动放弃,因为很少有人会减少工资来换取难得的假期。
与此同时,浙江杭州某企业高管也向记者表示,国家的公休假为115天,此外还有5-15天的带薪休假,若再增加20-30天的探亲假,劳动力成本增高,企业压力甚大。
颁布多年的“探亲假”在实际中遭遇了“不知道、不敢休、休不起”的尴尬,企业也叹肩负巨大压力。对此现状,相关法律专家对这些法律条文也持有保留态度。
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苏全生律师就向记者表示,除了国家相关法律出台的探亲假,还有“路程假”、“陪产假”等假期,均为在职职工可享受的合法假期,而很多假期在操作层面上却出现了问题。
“《劳动法》中的诸多假期,在实施过程中,职工的权利与企业的利益一般很难平衡,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苏全生表示。
与此同时,苏全生也认为,诸多法律条文的出台,不应利用法律的强制力去制约道德。“刚性的法律条文出台后,如有违法势必受到惩罚。然而,企业、个人违反这些条例后,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具体惩罚措施,导致了‘有法可依’却难‘执法毕严’。”
因此,苏全生向记者表示,目前,此类法律应该还属于初步探讨阶段,具体如何实施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见习记者 王译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