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孙晓洋律师介绍到,旅游经营者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除旅行社之外,还包括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从而实现了对旅游者更为充分的保护。目前,作为旅游经营者之一,旅行社的责任保险制度较为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也比较成熟。
孙晓洋律师在国家旅游局的推动下,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已经运行三年,从旅游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反馈的情况看,这一项目运行比较成功。因此,建议能继续推进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的责任保险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