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提问称,《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对此您怎么看?这次《决定》对劳动教养制度采取了“先废后立”的做法说明了什么?
胡建淼表示,《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是一个司法改革的亮点。“我们国家的劳动教养制度自从1957年确立以来,到今天已经实施了56年。在这56年的过程中,这个制度在某些方面,尤其是在维持社会的秩序、制止和矫正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胡建淼说。“但是总体来说,它有两大弊端:第一,劳动教养所适用的范围在现实当中尤其是在基层被不断地扩大,有些主管部门滥用劳动教养手段,严重侵犯人权。第二,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从程序上说,是违背法治精神和正当程序原则的。因为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奉行一种做法,就是一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要被剥夺的话,必须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不经过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一个人构成犯罪,判他拘役6个月,或者醉驾判刑1个月,都要经过法院的审判。相比之下,通过劳动教养手段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权一到三年,不需要经过司法的程序,这是非常不平衡的,也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这就是我们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的理由。”
胡建淼还表示,取消劳动教养制度表明了中国法治的进步。“而且中央这次对劳动教养制度是采用了一个‘先废后立’的方法。这表明了中央对劳动教养制度的一个否定态度,以及对人权的高度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