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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市场化改革启动 人身险保费有望降低

2013-08-03 09:32 来源:人民日报
     我国人身险预定利率终于告别持续14年之久的2.5%的上限限制。8月2日,保监会宣布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今后保险公司可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产品费率,人身险产品的“差异化”将迈上新台阶。

激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

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回报率。

自1999年至今,我国人身险产品的定价利率一直实施监管管制,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2.5%。目前这一预定利率远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让保险公司赚取高利差的同时,由于定价过高伤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2012年,为推动更多保险公司开发服务农民的小额人身保险,保监会出台《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允许保险公司在开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时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质优价廉的小额人身保险深受农民欢迎。费率“破冰”,也帮助行业快速拓展农村保险市场。

“价格”束缚,导致保险公司创新产品的积极性较差。人身险产品被指“千人一面”,同质化现象严重。而利率放开意味着传统险降价,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让消费者拥有更多选择。“费率改革将激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表示。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放开普通型人身险费率,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盈利水平和经营水平提高利率,降低保费,提高被保险人的保障水平,对消费者是个重大利好。

普通型寿险产品比重一直在降低

庹国柱认为,对保险公司而言,短期看费率改革可能推高保险费率,提高经营成本,加大盈利压力;但长期看,保费价格降低将有助于提升传统保障型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推动行业结构转型,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保险定价利率的僵化已成为阻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大原因。我国普通型寿险产品占整个寿险业的比重从2002年的44%下降到2012年末的9.2%。只有让利率水平回到正常、合理、科学的基准上来,才能赢得消费者。”庹国柱说。

为顺利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平稳转型,保监会同步出台多项配套措施: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为此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加强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将偿付能力状况作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预定利率是否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分别采取审批、备案方式进行管理。

生效3年以上的保险退保不划算

金融产品的设计较之其他商品更为复杂,供需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正因为如此,多年来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车险指导条款”、“重大疾病保险失范条款”等,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为增加各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2004年7月1日起,我国人身保险产品实施备案制,实践中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都可以先开发产品,后向监管部门备案。费率放开后,保险产品的种类将更加丰富,监管部门在产品管理方面的责任更加繁复。为保障消费者利益,此次改革保监会适当增加“事前监管”力度,规定人身险费率超过3.5%的产品,需经保监会审批;费率低于3.5%的产品,仍实行备案制。养老保险审批、备案“利率分界”,则规定为4%。

对于实施新费率可能导致的退保问题,袁序成表示监管部门已做过摸底调查。“传统保障型产品中,生效3年以上的,退保后再投新保险,费用损失会超过费率调整带来的收益,并不划算。而生效不满3年的保单,数量只占全部保障型业务的1.39%,即使集中退保,也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对此监管部门会保持动态监控。”

《 人民日报 》( 2013年08月03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