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金隅矿业的确拥有了该项目的采矿资格。本报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北京市国土局2011年6月27日给金隅矿业颁发了水泥用石灰岩的采矿许可证,该项目生产规模为400万吨/年,矿区位于周口店镇,面积3.4985平方公里(换算为5247.75亩)。
据黄院村村民介绍,上述项目5247.75亩矿区中,有2835.2亩属于黄院村的土地,这占到黄院村整体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该项目的施工建设也将从黄院村的辖区内开始。
黄院村总共有270多户村民,有202户村民认为金隅矿业所拿到的土地出租协议没有经过全体村民的决策程序,并且有关信息不透明,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所以反对该项目的开发。
这202户村民的委托律师张鹏飞对本报记者表示,依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有关规定,金隅矿业的石灰岩项目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该项目并没有达到这一条件,因此程序上是违法的。
张鹏飞还表示,金隅矿业必须以租赁方式获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才能合法使用该土地,但金隅矿业并没有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实体上存在权利瑕疵。
实际上,金隅矿业此前曾与部分村民达成土地使用协议。黄院村村民孟令国代表村民向周口店镇政府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周口店镇政府今年4月27日出具的答复材料显示,2012年6月19日,黄院村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到场的21名村民代表一致同意金隅矿业租用相关土地,并进行采矿开发。在此基础上,周口店镇政府与黄院村经联社于2012年6月21日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将黄院村2835.2亩土地出租20年用于非煤矿山整合开发。
也就是说,黄院村经联社将土地出租给周口店镇政府,然后周口店镇政府再将土地出租给了金隅矿业。
周口店镇政府与黄院村经联社的土地使用协议显示,前者按照1500元/亩的标准,每年向后者支付425.28万元土地使用费。但是,金隅矿业每年支付给周口店镇的土地费用的金额,各方均未透露。
张鹏飞认为,经联社并没有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授权,并不能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处分集体财产的职权。
“第一年的425.28万元已经发到村里了,除去村集体留存的部分,我们平均每个村民可以领到2700块钱。”李国华说,“但我们都没有领这个钱。只有经过我们全体村民大会同意后,金隅公司才有资格使用这块土地,现在他们是非法的,所以我们不能领这个钱。”
本报记者日前致电金隅股份希望了解此事,其表示要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回复。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该公司的回复。
未知风险
近几年,国内水泥产能持续增长,有统计显示,目前全国水泥行业产能利用率已降至72.7%,水泥产能长期性、全局性过剩的局面已成现实。
在此情况下,金隅股份提出了“加快对水泥上下游资源的掌控,打造以各区域企业为主体的若干片集群化产业发展基地”的“十二五”发展战略。